今天给大家分享肉类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也会对肉类加工厂废水处理工艺设计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GB13457-92》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肉类加工行业的废水排放做出了明确限制。
《GB13457-92》***排放标准详细规定了肉类加工行业中的废水排放限值。以下是各污染物的具体要求: 悬浮物排放:畜类屠宰加工的排放浓度为400mg/L,总量为6kg/t活屠重;肉制品加工为350mg/L,总量0kg/t原料肉;禽类屠宰为300mg/L,总量4kg/t活屠重。
悬浮物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400mg/L,排放总量6kg/t(活屠重);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50mg/L,排放总量0kg/t(原料肉);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4kg/t(活屠重)。
法律分析:屠宰场废水排放标准如下:屠宰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要求;废水经格栅筛网去除较大悬浮固体和毛发等杂质后,直接进入初沉池,初沉池兼作调节池均化水质 水量,同时将废水中不溶性固体如未消化食物和粪便等沉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每升1毫克。 当肉类加工工业的废水排放进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若这些水体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应执行一级标准。
2、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总氮排放量不得超过10mg/L、总磷排放量不得超过5mg/L等。根据查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得知,食品加工制造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总氮、总磷、COD和氨氮等4项指标,餐饮、食品加工等行业总氮排放量不得超过10mg/L,总磷排放量不得超过5mg/L、COD不得超过15mg/L、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5mg/L。
4、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5、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中,目前适用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对于食品加工废水的排放标准是:COD不高于300mg/L、BOD5不高于150mg/L、SS不高于200mg/L,pH值为6-9之间。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环境,各地还可能会针对性的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1、悬浮物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400mg/L,排放总量6kg/t(活屠重);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50mg/L,排放总量0kg/t(原料肉);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4kg/t(活屠重)。
2、《GB13457-92》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肉类加工行业的废水排放做出了明确限制。
3、《GB13457-92》***排放标准详细规定了肉类加工行业中的废水排放限值。以下是各污染物的具体要求: 悬浮物排放:畜类屠宰加工的排放浓度为400mg/L,总量为6kg/t活屠重;肉制品加工为350mg/L,总量0kg/t原料肉;禽类屠宰为300mg/L,总量4kg/t活屠重。
4、法律分析:屠宰场废水排放标准如下:屠宰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要求;废水经格栅筛网去除较大悬浮固体和毛发等杂质后,直接进入初沉池,初沉池兼作调节池均化水质 水量,同时将废水中不溶性固体如未消化食物和粪便等沉下。
关于肉类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肉类加工厂废水处理工艺设计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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