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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法

今天给大家分享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也会对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简述信息一览:

我国海洋污染的防治适用

1、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海洋,而是针对陆地上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海洋污染防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处理,该法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受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

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4、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5、《海洋环境保***》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研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

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与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陆源污染物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这就造成了上下位法律文件的相互脱节,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了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概览: 第一章 - 总则: 该章节概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整个法典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 -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这部分详细阐述了如何制定和执行针对各类水体的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如何制定长期的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5月11日起正式实施,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后经多次修正。1996年5月15日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重新公布,自同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5、但尚未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1)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3)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海洋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海洋,而是针对陆地上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海洋污染防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处理,该法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受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海洋。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3、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4、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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