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合肥市水污染管理办法,其中也会对合肥市水污染管理办法细则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不能。合肥董铺水库行人是不能上去的。董铺水库属于水源保护区,禁止游人靠近。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安徽蜀山区蜀山湖,也叫董铺水库,坐落在合肥市西北郊的蜀山区。
2、引江济淮工程涉及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引江济淮工程及其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河道、航道、湖泊、调蓄水库、水闸、泵站等的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3、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实行信息共享。第八条 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
4、省水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制定淮河、巢湖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区域内污染源的治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新扩、改造项目和关停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董铺水库是合肥市的重要饮用水源。为确保水库水质清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在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库区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取措施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以确保水源的清洁。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包括:设置排污口、堆放废弃物、水上活动、养殖畜禽、洗刷车辆、捕猎水生生物以及开展污染水质的活动等。这些规定旨在严防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而巢湖则被列为战略储备饮用水水源,其保护遵循《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市***在必要时,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新的水源保护地并依据本条例进行管理。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库区内,应当***取措施,保持生态平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城市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其他相关部门如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也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工作,共同维护饮用水水源安全。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取措施推动其实施。
市人民***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条例保护。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城市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水单位如果需要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费用由排水单位承担,由市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排水设施的管理,以下是其中的关键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污水排放实行许可制度,所有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排水许可证。施工或其他临时需求使用排水设施的,也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
条例规定,所有巢湖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其核心方针是***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策略,强调污染者必须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改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会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并处以1万至5万的罚款。对于第二十三条的违规行为,罚款额度根据情节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第十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将由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说明。该条例的实施时间规定为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开始,标志着对原有规定进行了替换。
解读:巢湖流域是全国 “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流域之一。 1987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颁布 《巢湖水源保护条例》。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其予以修订,颁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合肥市水污染管理办法,以及合肥市水污染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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